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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修改意见的函

索引号: ZDDBG168577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修改意见的函
主题分类: 陕交函文件 发布日期: 2010-02-02

省政府法制办:
      为规范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管理,保障全省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我厅经过对《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进行认真研究,现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建议第六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全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具体履行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职责”。
      二、建议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中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三、建议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中涉及“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件和车辆营运证件”修改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件”修改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四、建议第十八条修改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被依法吊销或者经营权期限届满被注销的,经营者应当终止营运活动,由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收缴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
      五、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建议删除“建设”部门。
      六、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四条第(六)项和第三十五条中的“车辆营运证件”建议修改为“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件”修改为“从业资格证”。
      七、建议第四十条修改为:“出租汽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由省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统一监制。出租汽车服务监督卡、标志灯、待租装置由市、县(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统一监制”。 
      八、建议第四十二修改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规划、公安等部门,合理规划出租汽车运营站场,在航空港、火车站、汽车站、体育馆场、港口、宾馆、大型商场、医院、旅游景点和城市主干道、繁华地段等,划定公益性出租汽车营运站场、停车场或者停靠点,并设置明显标识。公益性营运站场和出租汽车停靠点不得收取停车费。
出租汽车营运站场应当加强管理、文明服务,不得擅自关闭或者改变用途。
在城市主干道和繁华地段不得单独针对出租汽车设定禁行路段。”
      九、建议将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中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十、建议第四十六条修改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考核监督综合评价体系,加强对下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法活动的监督。”
      十一、根据近年来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实际,自从国家取消出租汽车管理费以后,管理部门用于机构运转的经费来源被切断,经费问题是困扰管理部门的一大问题,因此建议《条例》增加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日常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划拨的内容。
      附件:关于《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的修改说明

二○一○年二月二日

附件:
 
关于《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的修改说明
 
      一、修改《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的必要性
      出租汽车是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的门到门便捷运输服务,我省出租汽车行业是伴随改革开放发展起来的新兴行业,也是一个经营权关系、产权关系、利益关系错综复杂的特殊行业。在出租车行业快速发展过程中,全省各市区的发展状况、管理体制和市场化程度有很大的差异,在管理体制、运营机制和利益分配上也不尽相同。长期以来由于交通运输部门和建设部门分割、职能交叉管理等问题,对出租车行业未能进行有效的制约和管理,这种多头管理和体制分割的现状导致了各地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部门在管理尺度上步调不一致,管理职责不清,分工不明,对经营者经营活动产生不良影响,也对政府部门带来负面形象,阻碍了出租汽车市场的健康发展。目前,中央“大部制”改革已经明确由交通运输部门管理出租汽车行业,省政府于2009年印发《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陕政发[2009]71号),明确将原建设厅的指导城市客运职责,整合划入省交通运输厅。因此对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迫切需要通过立法进行调控。
      二、关于《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的起草和修改过程
      2001年按照省政府要求,原省交通厅代省政府起草了《陕西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并由省政府法制办举办了我省首次立法听证会。经过多次论证和修改后报送省人大常委会,作为地方性法规于2006年1月13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颁布实施。但在条例实施不到一年半期间,省人大第十届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将执法主体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条例未能从根本上解决管理体制问题,因此出租汽车管理体制分割,管理主体多元化,人为的为出租汽车管理增加了体制障碍,既影响了统一的道路运输市场的形成和运输效率的发挥,给广大出租汽车经营者、乘客造成了一定的不合理负担和不便。去年以来,随着省政府深化改革工作进程的加快,全省出租汽车管理体制作了重大变革,《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修改工作再次提到省政府议事日程上。我厅经过大量调研认为,对《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修改已迫在眉睫,我们认为通过对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在全省确定由一个部门对出租汽车行业进行管理的制度,既减少了经营者进入市场的环节,简化了手续,又消除了过去多家管理、多家发证、市场分割的体制弊端。为此我厅已向省政府法制办上报了关于对《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的修改意见。
      三、关于修改《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主要内容
      关于执法主体:出租汽车是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的门到门便捷运输服务,我省出租汽车行业是伴随改革开放发展起来的新兴行业,也是一个经营权关系、产权关系、利益关系错综复杂的特殊行业。为了改变目前我省出租汽车管理多头,体制分割,秩序混乱的市场状况,我厅建议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全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具体履行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职责。
      关于运输证件:国家交通运输部规定,道路运输证是旅客、货物运输经营者和车辆合法运营的资格证明。道路运输证在全国范围实行一车一证,既反映营业资格,又反映车辆技术等级和违章记录,不受地区范围和行业范围的规定,和道路运输其他运营方式的车辆的运输证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目前,我省乃至全国由交通运输部门管理的出租汽车都以道路运输证作为合法营运车辆证件,营运时必须随车携带,以备检查。统一道路运输证是减少其他证件,避免换乱的具体措施,是方便管理、便于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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